标题: |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S29北互通立交连接线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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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397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S29北互通立交连接线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S29北互通立交连接线公路管理,进一步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确保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桓台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S29北互通立交连接线(以下统称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房屋、院墙、挡墙、地磅台、线杆、洗车台等,下同)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S29北互通立交连接线(G205河崖头路口-G233西史路口)路段:路缘石外30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沿线各镇政府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的,按照城镇规划执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持有土地手续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继续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沿线各镇政府、自然资源、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需要在公路沿线两侧规划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公路部门的意见。
三、公路部门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依法划定新建、改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
四、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三)违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停放车辆及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加水等经营活动;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偷盗、损毁、擅自砍伐公路两侧的花草、林木;
(五)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六)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七)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六、对公路、公路两侧存在的集市贸易,沿线各镇政府要重新妥善规划集市贸易所需场地,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将集市贸易迁移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0米之外。
七、运载散装易遗洒、掉落或者飘散物品(如麦秸、木片、柴草、碎纸、白灰、沙石、垃圾、土、煤、电石泥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防护措施,不得漏撒污染公路;造成公路污染的,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理费用。
八、各镇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住建、规划、交通、城管执法、公路、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镇政府、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