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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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96B/2026-558314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18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桓台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放区域

红色区域内为桓台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下列区域全域(含四至道路)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寿济路(中心大街)以南全域禁放;寿济路(中心大街)以北禁放范围为寿济路(中心大街)—唐泰路—205国道—唐华路—起马路—桓台东边界围成的区域。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县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特定禁放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全县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许可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因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管控工作要求
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网格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公安、应急、交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商务、文旅、卫健、供销等部门、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监管,按照职责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县应急局8185406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0月31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