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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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县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6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19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实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低产田土壤改良等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全县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负责全县表土剥离与再利用规划设计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协调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负责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计划制定、方案审查、组织实施、论证验收等工作 。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耕地土壤质量环境类别划分工作,并提供专业性技术指导。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所需经费;负责工作资金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八条  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对耕作层土壤污染情况的认定工作、检查验收工作、耕作层运输、存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耕作层土壤运输中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耕作层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平台公司:负责耕作层剥离、运输、存放、管理和获得再利用等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剥离土壤进行科学的存放、管理,保持土壤理化形状稳定,减少各环节中土壤流失、退化以及结构破坏;负责临时堆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具体实施相关作业,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监理公司:对县级平台公司执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作按要求执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  剥离与再利用范围

第十三条  剥离范围 

占用城镇周边优质耕地或集中连片耕地的、临时占用耕地破坏耕作层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均应开展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剥离:

(1)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耕地;

(2)经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等部门监测和评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耕地,不宜种植农作物或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20cm的耕地;

(3)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耕地;

(4)其他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范围 

已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用于以下用途:(1)耕地开垦;(2)土地整治;(3)耕地提质改造项目;(4)高标准农田建设;(5)增减挂项目;(6)地质环境恢复治理;(7)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及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复垦;(8)园林绿化;(9)其他需要耕作层的项目。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  “应剥尽剥”原则。自然资源局对于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查管理,按照前述剥离范围对耕作层做到应剥尽剥工作。

第十六条  “即剥即用、科学利用”原则。为减少土壤损耗和结构破坏,根据本年度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计划,做到即剥即用,科学利用。

第十七条  市场运作原则。自然资源局与县政府指定的县级平台公司签订《建设用地项目耕作层剥离协议》,市场化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有偿使用原则。耕作层实施剥离后,由县级平台公司实行市场化、有偿化经营,耕作层剥离的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成本。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局编制本年度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实施计划。第一季度根据本年度拟开工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结合县域内土地整治、园林绿化、土地复垦等可利用耕作层的项目情况,编制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局与县级平台公司签订《建设用地项目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协议》,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建设需占用土地前20日,县级平台公司向自然资源局提出耕作层剥离申请,3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局,对提出申请的拟占用地块进行实地核实,确认是否适合剥离、剥离厚度和土方量,出具耕作层质量认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平台公司根据认定意见编制项目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具体实施方案,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平台公司按照审定的项目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开展耕作层剥离及后续运输、存放、管理工作。监理公司对剥离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耕作层剥离、存放完成后,自然资源局应及时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验收工作,评定耕作层剥离、存放工作的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县级平台公司进行有偿化经营。县级平台公司应建立台账,对各项目表土的剥离与再利用情况进行挂钩管理,监理公司对表土再利用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级平台公司、监理公司每季度须将表土剥离与再利用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各镇政府对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进行有效调度,并加强对存放土壤的管理,确保项目用地耕作层“应剥尽剥”“剥用挂钩”“防止能剥不剥”“只剥不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无端损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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