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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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桓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桓台、加快科学发展服务,根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和《“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桓台和谐使者”,是指在桓台县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桓台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桓台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桓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桓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桓台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桓台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桓台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桓台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桓台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街道)或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桓台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桓台和谐使者”作为“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推荐人选,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桓台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财政列支。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县级津贴。

  第十三条  “桓台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桓台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查体,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实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桓台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桓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桓台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桓台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桓台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桓台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桓台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桓台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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