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成立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将“桓台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并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充实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晓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伊丕涛  县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李    磊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巩起昌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县信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王旭东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徐渝栋  县司法局副科级干部

              王韵国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荆继光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李   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张   亮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张   红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县商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来友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石光明  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

             伊丕香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   坤  县应急救援指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边志刚  县税务局副局长

             任联洲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副局长

             王心达  索镇人大主席

             孙    涛  起凤镇副镇长

             孙秀玉  马桥镇副镇长             

             王    超  新城镇副镇长

             张文茹  果里镇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张丽敏  荆家镇副镇长

             黄国立  唐山镇副镇长 

             王    帅  田庄镇副镇长

              张   勇  城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巩同滨  中石化淄博桓台分公司经理

             张   亮  中国石油山东淄博销售分公司桓台高青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伊丕涛同志兼任。

 

附件:1. 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 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四、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提报事项。

五、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六、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县应急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九、县商务局负责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县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十、县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县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十三、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四、各镇、街道利用现有网格职能,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日常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根据县镇联动机制及工作流程,镇街发现问题线索后,及时上报对应县直责任部门。县直责任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处理,镇街做好配合协助等工作。

十五、中石化淄博桓台分公司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六、中国石油山东淄博销售分公司桓台高青党支部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附件2

  

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规范桓台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各镇(街道)、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中石化淄博桓台分公司、中国石油山东淄博销售分公司桓台高青党支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县成品油监管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任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职责:

1. 对全县成品油监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 协调解决成员单位提出的成品油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成品油监管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交流信息,通报情况;

2. 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提请,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3. 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4. 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一般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单位拟提报的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组长审定,确定是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成员单位拟提报的议题涉及其它成员单位职责的,提报前应进行沟通协调,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议题提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议题材料,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并安排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应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履行成品油监管职责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提报本年度成品油监管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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