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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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县公务用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桓政办201931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公务用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公务用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房产以及产权在金海公司名下,但实际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且房产无需用于全县办公用房调配的前提下,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不得无偿出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出租的审批和招租

第四条 全县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房出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代管服务向社会购买的方式,按照程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负责做好招租、合同管理、租金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出租房产日常管护、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出租程序为:报批、评估、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产出租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六条 服务机构对拟新增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的,须在出租前或到期的3个月之前提供以下资料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服务机构对单位申请出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报批的房产出租申请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房产拟出租申请文件(包括出租房产的名称、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二)桓台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房产(场地)出租审批表(见附件)

(三)原已租赁使用的,提交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书面资料。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评估制度。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服务机构根据所处地段经营用房市场价格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核定,并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以评估核定的价格作为招租底价。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作,如发现违规行为,一律纳入黑名单,不再作为服务受托单位。

第八条 公开招租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通过媒体发布、出租房产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招租公告,公开披露以下招租信息: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广泛征集承租人。发布的招租公告应包括:

1.出租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及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

2.房产招租单位(服务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报名条件、报名地点、报名方式和报名截止日期;

4.公开招租的形式;

5.竞租保证金金额;

6.公示起讫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

7.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8.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二)意向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情况和审批程序:

(一)具备下述情况的,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1.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

2.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租期在3个月以内的,并不得续租)出租房产的;

3.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二)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房产租赁价格的确定,除县政府批准的情况外,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有意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1次的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在招租完成三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一式三份,服务机构、承租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一份)。租赁合同的格式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

(五)维修条款;

(六)税费负担;

(七)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八)提前终止的约定;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十)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安全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条款。

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经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二条 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租赁期,但总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底价再次实施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底价公开招租2次仍未成交(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招租底价的20%

 

第三章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依法纳税,税后租金收入由服务机构直接汇入县财政专户,同时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房产出租的税后租金按比例返还各单位,标准如下:单位出租房产税后租金年收入总额在2万元(包含2万元)以下的,在扣除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超过2万元不足10万元部分,按40%返还;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按30%返还。

第十六条 房产出租的租金应按年收取。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由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并在缴纳税费和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服务机构直接上缴县财政专户。之后在每年的12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十七条 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服务机构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税费和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办理房产使用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投入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在租赁期满后服务机构不得折价收购。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收回的出租房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租方式和程序重新招租,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租约期内凡因自然灾害、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解除租赁合同的,服务机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好租赁关系,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同时做好房屋腾空前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租约期内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人,服务机构应及时催缴,逾期不缴纳租金者,其所租用的房产由服务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服务机构应及时收回房产并做好登记。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后15日内腾空房产,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租赁房产的,应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重新招租的房产,在原租约期满,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承租人继续租赁的,服务机构可与原承租人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并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在招租工作结束时即予终止,租金按原合同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书面上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汇总后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出租过的房产,服务机构在完成招租后,超出原租金(截至《桓台县公务用房租赁管理办法》出台前最后一次出租的租金)的金额按照百分之八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对于未出租过的房产,服务机构在完成招租后,按照租金的百分之一标准收取服务费。年度总服务费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务用房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出租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一)擅自出租房产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二)房产出租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出台以前已经签署租赁合同的,可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桓台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房产(场地)出租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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