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19〕16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9-1699926
成文日期
2019-05-31
发文日期
2019-05-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更好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1”即“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N”即承诺审批制、“标准地”出让、“先建后验”、区域评估评审、帮办代办等审批方式创新),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工业投资项目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二、实施范围
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内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下列工业投资项目除外: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市级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引领。聚焦项目审批反映集中的难点、堵点、痛点等问题,破立并举,通过机制创新破除体制瓶颈,着力破解项目审批中的体制制约,为项目落地投产清障搭台。
(二)坚持自愿申请。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模式以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并结合申请项目情况进行承诺,因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三)坚持优化服务。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优化审批机制和流程,切实增强服务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针对性,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全流程、个性化高质量服务。
(四)坚持依法实施。牢固树立依法改革的理念,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发挥好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改革既取得实效又持续推进。
四、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和审批时序,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划分为立项预审、并联审批、施工许可(拿地开工)三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立项预审阶段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受理、办理、协调、督导等全流程保障服务工作。
1.受理审核。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拿地即开工”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核“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申请。
2.项目预审。综合窗口收到“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的受理范围的,项目企业应填写《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就风险承担、资料补齐等事项做出承诺后,组织申请项目涉及的联审部门实施联合预审。
涉及化工项目的,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参加联合预审。
项目通过预审后,形成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
本阶段3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并联审批阶段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本阶段是“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的核心阶段,工作重点是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调整审批时序,实行审批前移,实施并联审批。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土地合同签订、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办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所有事项的审批(详见附件2)。
1.实施并联审批。组织各审批部门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完成相关联审部门的事项审批,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送联审办。申请人同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项目园区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可直接应用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或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内容。
2.实行审批前移。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步完成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在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公开招标。
3.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出让合同签订等手续(不含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时间和法定公示时间),同时跟踪做好县级以上土地报批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三)施工许可(拿地开工)阶段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办理、协调、督导等保障服务工作。
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将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容缺、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项目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办理。联审办统一发放所有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本阶段2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五、创新审批方式
(一)推行承诺审批制。对工业投资项目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原则,各审批部门梳理公布实行承诺审批制事项清单及标准规范,行政相对人按照标准规范作出承诺,并由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开。如因不能兑现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事项。积极探索构建高效可评价的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保障承诺审批制改革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即对工业园区土地实行事先储备,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原则,园区管理机构事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评估评审内容,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成果,入园企业可不再单独进行或简化有关评估评审。各相关部门确定出让土地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具体指标要求,形成出让指标清单并公布,入园项目企业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将承诺书在指定场所公示。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对照项目企业承诺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项目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组织施工,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达产复核,并根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承诺约定予以奖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三)探索推行“先建后验”改革。即对已完成土地储备的工业投资项目和“零增地”技改项目,项目企业满足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具体项目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完成土地预审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基础条件。项目企业按照园区属地政府提供的审批、监管、验收清单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园区管理机构协调住建部门同意项目单位自主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相关承诺审批事项的办理。园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项目企业不能兑现承诺的,中止“先建后验”程序,因不能兑现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项目企业自行承担。项目竣工后接受相关部门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相关证件。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行区域评估评审。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改革,将原由项目单位承担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评估评审内容,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集中组织实施,形成园区整体性评估评审成果,一次性告知入园企业,并出具意见函。评估评审成果能满足项目审批需求的,不再实施相关评估评审,入园项目企业凭意见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满足项目审批需求的,可只办理不足部分的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帮办代办服务核心在帮办,辅以代办,就是要通过事前提供政策咨询、流程指导、材料辅导,事中连通政府与企业,积极沟通协调、督促推进,事后解难答疑、跟踪服务,真正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连心桥,变“坐等审批”为“审批前移”,促使政府与企业、服务与需求高度契合,无缝衔接。县政府建立由各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组成的专业、专职、高效的帮办代办队伍,每个项目明确一名帮办代办专员,作为项目办理的统一入口,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服务,指导企业精准编制相关审批材料,跟踪解决疑难问题,协调推进项目落地,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个性化的无偿帮办代办服务,建立帮办代办服务台账,及时记录、反馈办理进度,对帮办代办服务实施台账管理。对跨行政层级的审批事项实施联动办理。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桓台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联审办)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承诺审批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考核督导。建立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考评机制,将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年度重大考核事项之一,研究制定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各相关部门改革落实、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改革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产生的工作过失,实行合理“容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以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心和勇气,真正为担当者担当,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五)严格责任落实。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改革工作任务,积极推进“三个转变,一个强化”,对改革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1.桓台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及事项
附件1
桓台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边江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刘 俊 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晓东 副县长
成 员:赵曰珠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 东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徐 扬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高圣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宗可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汤 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 亮 县水利局局长
伊丕涛 县商务局局长
李学芳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崔永法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胡智慧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宋 强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局长
杨 涛 县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胡智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负责工业投资项目联合预审会议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印发、督导落实等工作。
附件2
桓台县工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及事项
序号 |
部 门 |
审 批 事 项 |
1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10.工程投资项目信息登记;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安监并联办理); 1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13.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14.取水许可审批; 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6.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7.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18.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1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2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21.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2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2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2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6.工程招标投标(或自主发包备案); 2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预审; 2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29.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0.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31.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4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
3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34.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35.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 |
5 |
县应急管理局 |
36.非煤矿山投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7.金属冶炼投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6 |
县气象局 |
3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权限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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