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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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完善河长制湖长制月考评与年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根据《桓台县河(湖)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制度》(桓办发〔201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及职责

 全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由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核、通报。

 二、考核对象、范围、内容及目标

 (一)考核对象

各镇政府及镇级河长。

 (二)考核范围

 1.县域内22条确权河道和2个湖泊,其中省管河道:小清河;市管河道:孝妇河、东猪龙河、乌河;县管河道:胜利河、杏花河、东分洪河、西分洪河、西猪龙河、预备河、涝淄河、大寨沟、大寨沟接长、人字河、崔姚沟、跃进河、引青总干渠、引黄总干渠、引黄北干渠、引黄南干渠、新区防洪河(含大龙须沟)、南水北调干渠;湖泊:马踏湖、红莲湖。

 2.有堤防的河段考核范围为堤脚外侧10米内。

 3.无堤防的河段考核范围:(1)主要行洪河道为岸线以外30米内;(2)其他河道为岸线以外15米内。

 4.马踏湖考核范围:西至东猪龙河东岸堤坡;南至盛华园路及滩子道(含环湖公路);东至十字架河及以东部分区域;北至预备河及以北部分区域。

 5.红莲湖考核范围:西至唐华路;南至辽河路;东至205国道;北至寿济路。

 (三)考核内容

 以县域内确权河道和湖泊的清违、清障、垃圾清理、构建无违河湖为重点,主要包括镇级河(湖)长制体系建设、河(湖)长及河管员履职履责、河湖日常维护、绿化美化、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交办事项处理情况和应急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目标

 1.河湖管理范围内无违建;河道内无行洪障碍,无圈占、侵占行为;无垃圾、无藤蔓漫延、无枯草杂物,环境整洁、干净;无违规广告、招牌;无违法排污口,无超标污水排放;桥、闸、涵等安全防护设施无缺损;无乱种树木行为,行道树及沿河树木、苗木无缺株、死株、杂生现象;河内坡无开垦种植等涉河“八乱”行为。

 2.河湖公示牌、宣传牌、防护栏无破坏、无缺失,内容信息更新及时、准确;重要河段及河道穿村段醒目位置设有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3.严格落实河(湖)长、河管员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并上报发现的问题,对交办督办事项及举报投诉问题及时处结。

 三、考核方法步骤

 实行按月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扣分(基础分为100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每月20日前由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对各镇进行考核并通报。

 同时,设立以下奖扣分项目,在每月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奖扣,得出考核得分。

 (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河湖委员会(河长办)组织安排的重大活动中承担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每次加5分;承担省、市任务的分别按3倍、2倍计分。

 (二)开展创新性工作且被省、市河长办或县政府作为经验推广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三)被水利部、省河长办、市河湖指挥中心、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检查、暗访发现问题并进行督办的,或被相应层级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起分别扣50分、30分、20分、10分,当月分值扣完为止。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下月继续扣分直至整改到位。

 (四)被群众投诉等反映的河湖问题,处理不及时、整治不力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加倍扣分。

 (五)出现被国家、省、市河湖管理部门约谈、挂牌处理问题的,分别扣100分、80分、50分。

 四、资金管理使用

 1.县财政每年列支510万元用于各镇河道管理资金(奖补资金),其中230万元用于河道清违清障、垃圾清理、应急处理等日常管护,按照省、市管河道每公里堤防每年6000元、县管河道每公里堤防每年4500元标准核算;280万元用于聘用河管员工资,按每公里堤防每月500元标准核算。

 2.每年3月份县财政将河道管理资金的80%拨付至各镇,剩余2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结算。

 3.每月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对各镇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年终根据每月考核得分核算应扣除河道管理资金数。若应扣除资金数超过河道管理资金的20%,由县财政自其调度款中扣除。

 4.河管员的聘用由各镇负责,考核由各镇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每月报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五、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成绩每月由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以通报形式报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各县级河长,发联系单位及各镇级河长。

 2.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9年4月起执行,《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办法》(桓政办发〔2018〕2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本办法由桓台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桓台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评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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