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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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桓政办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幼儿园建设规划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按规划和有关规定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企业按办园条件标准负责无偿建设或缴纳配套幼儿园建设费,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县教育和体育局管理使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举办为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

三、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严禁开发企业私自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

四、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县城乡规划事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五、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将幼儿园用地面积、办园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列入规划条件。

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幼儿园建筑设计方案书面征求县教育和体育局意见,县教育和体育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县教育和体育局,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建设或配合开发企业完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手续。 

八、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书面征求县教育和体育局意见。县教育和体育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规划、建设标准、首期建设、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费或开发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及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将以上内容列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划拨的要约内容。

九、由开发企业负责无偿建设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与城镇居住区首期同步开工建设的,预售环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建设不到位的,在售楼盘暂停销售,预售监管资金停止解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开发企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十、由开发企业负责无偿建设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建成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事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单位对配套幼儿园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与城镇居住区首期项目同步建设或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要约内容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及后续项目建设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确权登记。

十一、由开发企业负责无偿建设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事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协同办理移交手续。开发企业将配建幼儿园的相关手续及园舍、场地、钥匙和相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教育和体育局,在移交协议上签字,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十二、农村社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十三、本意见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4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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