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19〕6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9-1641118
成文日期
2019-03-20
发文日期
2019-03-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为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确保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有机衔接,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15号)和《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桓政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桓台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
总召集人:刘 俊 县委常委,副县长
召 集 人:赵曰珠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胡智慧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胡智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要求,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2.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审管联动事宜,研究划转、承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对接,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策解读、信息联通共用等问题。
3.协调相关单位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委托镇(街道)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放得下,接得住。
4.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召开前,参会单位要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提前沟通,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对暂时无法达成共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请县领导研究。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二、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一)有关职能部门的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配合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予以配合。
(二)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行文,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处理,同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结果。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审批业务后,应及时将审批信息进行推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的,自审批信息上传完成之时,视为已推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认领;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推送或纸质推送的,有关职能部门接收后应及时回复或签收回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认领、接收审批信息,以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建立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制度
(一)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协作联动负责人,并根据事项需求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联动事项的人员担任联络员,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作开展相关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要求较高,需进行联合现场核查(勘验)事项(见附件1)和专家论证事项(见附件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现场核查(勘验),参与人员在《联合现场核查(勘验)工作单》(见附件3)等相关资料上签字;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并由专家出具意见或结论,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涉及年检、年审、年报等监管事项,仍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四、建立审批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协作联动等方面相互配合,如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将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四)不及时推送、认领、接收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到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工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现场勘验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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