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43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城区供暖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县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及供暖期限

 (一)按面积收费价格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无房产证和有房产证但证上未载明套内面积(或未注明公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5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三)供暖期为135天,自当年的11月8日至次年的3月23日。

 (四)社会供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城市低保对象每户补贴600元,于每年11月8日前发放完毕。

 二、热源企业民用供热价格

 (一)各热源企业供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热价格为44元/吉焦。

 (二)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社会供热站用于居民、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取暖的供热价格为46元/吉焦,用于非居民采暖的供热价格为57元/吉焦。

 三、城区以外供暖价格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城区供暖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并会同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价行为;各供热经营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执行居民供暖相关政策,保证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7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桓政办发〔2016〕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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