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18〕43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8-1561807
成文日期
2018-12-01
发文日期
2018-12-0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失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城区供暖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县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及供暖期限
(一)按面积收费价格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无房产证和有房产证但证上未载明套内面积(或未注明公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5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三)供暖期为135天,自当年的11月8日至次年的3月23日。
(四)社会供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城市低保对象每户补贴600元,于每年11月8日前发放完毕。
二、热源企业民用供热价格
(一)各热源企业供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热价格为44元/吉焦。
(二)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社会供热站用于居民、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取暖的供热价格为46元/吉焦,用于非居民采暖的供热价格为57元/吉焦。
三、城区以外供暖价格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城区供暖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并会同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价行为;各供热经营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执行居民供暖相关政策,保证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7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桓政办发〔2016〕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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