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2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思路,加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强化湿地监管利用,推进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桓台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县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利用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住房城乡建设、马踏湖湿地管理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通过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切实解决湿地保护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及资金、人才、技术缺乏的问题。

 (三)目标任务。全面保护现有湿地,确保全县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996.71公顷,国家级湿地公园1处。严格监管控制湿地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有计划地对萎缩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有重点地规划建设人工湿地,扭转湿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有提高,生物多样性得到维护,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将全县湿地划分为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重要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同时立足我县湿地资源现状,参照全县河湖长制分级管理体系,确立重要湿地名录,并加强管理。(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各镇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下联动、同步改革,明晰重要湿地事权划分和职责任务。(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省、市重要湿地,或生态敏感和脆弱村(居),要通过划定生态红线、限制不合理开发、新建人工湿地、开展退化湿地人工修复、建立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重点保护。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充分发挥我县河(湖)长制中的河湖管理员、环保网格化监管员等的有效作用,推进湿地保护,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落实到各镇和有关部门。各镇及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确保湿地面积总量只增不减。(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恢复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加强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责机制,保障目标任务落实。(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市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规划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湿地用途管理。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厉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对利用湿地处理或净化污水以及在湿地区域内建设项目等情况,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县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二)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加快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等都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镇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多措并举巩固和增加湿地面积。根据我县资源状况,在稳定和扩大省级湿地保护区域的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人工湿地,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认真排查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积极开展退耕还湿工作,大力挖掘湿地面积扩大空间。采取一地一策的保护措施和发展生态养殖业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的长效机制。(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控制污染排放、植被恢复、原生物种再引入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交通便捷和景观资源条件较好的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湿地,坚持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积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截断水流等破坏行为。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区域,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十五)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保障、资金投入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和分工。(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县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县林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七)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应为具有监测评价资质和能力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科研机构。县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标准,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每10年组织一次全县湿地资源调查,及时更新有关权威数据。(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十八)完善湿地监测网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一般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全县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马踏湖湿地管理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新建重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要安装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县旅游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十九)加强科普宣传和信息发布及应用。湿地主管部门应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识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责任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国家及省市湿地保护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科学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同时,在工作中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镇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县林业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推动湿地保护规范化、可持续化。(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湿地价值、承载力、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评估,依照湿地保护修复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的运用,开展各类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示范,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和实验平台建设,力争湿地保护修复取得突破。(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要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制定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办法,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重要工作节点,充分利用划定建设的科普宣传功能区,精心策划组织,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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