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  适用范围

(1)市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县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需要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l)市内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内发生的、涉及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县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l)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我县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应对责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按程序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应急处置,或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政府应急处置。县政府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按程序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应急处置,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县政府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置。县政府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发生在我县辖区内的市属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件所涉及单位会同其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等进行处置,县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1.1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县政府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金融办(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及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指定l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4.1.2  领导小组职责

(l)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风险防范、企业改组改制矛盾隐患的排查与化解工作。

(3)确定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镇(街道)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镇(街道)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4.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分析全县金融稳定形势,评估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镇(街道)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镇(街道)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部门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l)县委宣传部: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2)县金融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3)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4)县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5)县公安局: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县维稳办: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7)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8)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所涉及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和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1.1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

5.1.2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

5.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了解金融风险相关情况。

5.2  预防预警行动

5.2.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最短时间内(2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的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应当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1.2  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  一、二、三级响应(适用I级、Ⅱ级事件、Ⅲ级事件)

6.2.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2  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核实情况,报告县政府,经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6.2.3  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安排,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3  四级响应(适用IV级事件)

6.3.1  响应程序

(1)金融事件发生后,县金融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镇(街道)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县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县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领导小组进行处置,领导小组在报请事件所涉及市级部门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予以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报请市政府。

6.3.2  决策及应急措施

(l)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处置方案同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协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领导小组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应按照县政府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  落实措施

(l)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相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4  终止响应

领导小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建议或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6.5  信息报送

6.5.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6.7.2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上报县政府。

6.7.3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7.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I级、Ⅱ级、Ⅲ级、IV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必要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7.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  加强监督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通讯保障

8.1.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讯稳定畅通。

8.1.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互通信息。

8.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8.2  文电转运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转运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  技术保障

8.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8.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  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8.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8.5.1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5.3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9  附则

       9.1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2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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