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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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8年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生态桓台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要点》(鲁煤清洁办〔2018〕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5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8年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禁煤区”规定,降低燃煤污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镇村协同,部门配合,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在全县“禁煤区”、集中供暖以及“气代煤、电代煤”以外的区域,全面推广使用清洁煤炭,推进散煤治理,确保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目标任务

2018年,完成推广民用清洁煤炭3.2万吨,推广节能环保炉具800台。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新的环保形势要求,重点在果里镇所辖村,索镇和唐山镇的围城村,各镇驻地周边村,全面禁止燃烧散煤,推广清洁煤炭。

全县居民的取暖用煤,各类燃煤单位、企业、经营户的日常用煤,全面推广使用清洁煤炭,逐步实现全县清洁煤炭“全覆盖”。加大煤质抽检频次和力度,加大燃煤企业和民用储煤场地整治力度,实现全县民用季节性集中储煤场地全部规范达标。

三、品种和质量

(一)推广品种

2018年我县洁净煤品种是:型煤、兰炭和优质无烟块(晋城、阳泉、香煤等)。凡是排放指标在控制范围内的煤品均可作为洁净煤配送、使用。

(二)质量标准

1.民用燃煤标准

质量标准要求: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2.工业企业燃煤标准

①电厂锅炉用煤:全硫(St,d)≤0.9%,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1.74MJ/kg(5200大卡)。

②工业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MJ/kg(5200大卡)。
       达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进入本县的煤炭质量要求。

四、价格和时间

洁净煤价格采取分时段定价的办法,由政府设定指导价格,由各镇村和配送企业参考执行,不得高于指导价。

8月31日前为第一价格时段,9月1日--11月30日为第二价格时段,以认购缴款日为准。12月1日后订购价按市场销售价,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五、实施办法

(一)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在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中产生。县财贸局审核、把关、备案后,将符合要求参与配送的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镇村按照公示名单自行确定配送企业。

经营企业必须出具质量标准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经营场地要符合淄博市集中经营性封闭式储煤场地建设标准,同时达到环保、安监等部门规范要求。

(二)订购办法

各镇组织辖区内各村具体开展推广工作。清洁煤品种和炉具型号原则上由村和群众自主选择,自主认购,村统一到配送企业订购。配送企业必须按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农户。

(三)台账记录

配送台账要求当天记录、专人记录、电脑记录,销售票据要严格按照一式五联要求,县财贸局、镇、村委、购煤户和配送企业各留存一联,并与磅单一一对应。

(四)配送要求

民用清洁煤炭实行装袋配送,原则上每袋重量25KG±0.5KG。包装袋要规范印制,注明品种、安全使用提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封口应有质量指标卡片。配送车辆实行严密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五)质量监管

清洁煤炭煤质实行可追溯监管制度。配送企业经营配送的清洁煤炭,必须符合全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县财贸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炭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抽检。对抽检中不合格的单位,要按照《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处罚。罚金从保证金中扣减。

(六)补贴政策

政府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广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清洁煤炭每吨奖补240元(市级120元、县级120元),推广经费每吨60元,由镇村统筹使用,对未实现整建制推广清洁煤炭的村取消推广经费;节能环保炉具每台奖补300元(市级150元、县级150元)。

(七)补贴申报

各镇最终的奖补资金要用正式文件形式及时进行申报,在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拨付。已经整建制完成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的村,不在统计和补贴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禁烧散煤、推广洁净煤,既是一项环保工程,又是一项民生工程,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调度,抓好工作落实。各镇、村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村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或挂职第一书记要全程监督,务必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和散煤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煤的职责,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烧散煤、推广洁净煤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管。根据综合执法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等情况,县财贸局要牵头组织镇办、环保、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国土、规划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县“禁煤区”、储煤场地和涉煤单位等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制度,及时进行执法案件移送,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镇、村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五)强化督查考核。推广使用洁净煤和散煤治理工作纳入全县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推广洁净煤和散煤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镇洁净煤推广使用、散煤治理、集中性煤炭经营场地达标建设和煤质抽检等工作进行年终奖励。

七、职责分工

(一)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推广洁净煤和散煤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宣传、统计、配送服务等工作,避免补贴资金虚报冒领。相关村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村推广使用洁净煤和散煤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洁净煤宣传、统计、订购、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协助做好劣质煤炭进入辖区的查处工作。

(二)县财贸局:牵头负责全县推广洁净煤和散煤治理的综合协调、调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洁净煤煤质检测监督,加强煤炭经营场所规范达标督促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政府补贴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洁净煤发放秩序及散煤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同各镇依法清理和查处占用镇村道路、沿街沿路、无证无照经营劣质散煤行为,并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桓台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障洁净煤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七)县环保局:负责燃煤排放监控,做好使用洁净煤后的环境效益检测、分析和效果评估。加快推进建成区内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置换或关停淘汰。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用散煤运输车辆监管,严禁民用劣质散煤输入,查处货运车辆非法运输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畅通洁净煤运输。

(九)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对质量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依法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县财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8年全县推广清洁煤炭和节能炉具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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