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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17〕59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390549
成文日期
2017-12-27
发文日期
2017-12-2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失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7〕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2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县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督查机关负责对议题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根据《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导承办单位确定,承办单位具体实施;是否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决策目录应按照要求(见附件),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实施部门、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时间计划、履行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政府应当按照《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党委全委会、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会议确定的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
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决策事项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后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县长审定。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审定的县政府决策目录就目录中的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征询各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征询意见完毕后,应及时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公示。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决策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实施部门沟通衔接,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5日,按照《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开。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征求县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征求县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核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或者县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或文件有效期届满,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表
附件
人民政府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表
重大行政 决策名称 |
决策具体 承办部门 |
计划完成时间 |
是否履行公众参程序、具体实施部门及履行方式 |
是否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具体实施部门 |
是否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实施部门及履行方式 |
合法性审查 (必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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