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14〕39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4-1390333
成文日期
2014-06-24
发文日期
2014-06-2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4]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担保法》、《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关于转发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165号)、《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淄财基金〔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淄财基金〔2013〕6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管理
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国有投资公司等举借的债务以及因提供担保、还款承诺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或有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一)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举借、转贷或提供担保的债务;
(二)其他部门和单位依法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的债务;
(三)事业单位依法举借,由其事业收入安排偿还本息的债务。
土地储备机构办理的土地储备融资,按照第(二)类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和融资平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乡镇政府性债务实施总量监控。财政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并积极制定、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职责、制度。
第(一)、(二)类政府性债务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收支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使用第(三)类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为最终偿债人,最终偿债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财政部门应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及偿债准备制度,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制度
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明确责任、量力而行、注重绩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现行债务规模、财政收支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原则、编报方法、编报格式和报送时间,并随同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一并下达。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本单位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预算。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预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末债务余额;
(二)债务收入来源及金额;
(三)债务资金用途及支出金额;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金额等。
三、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行为
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的审批备案制度,从2014年7月1日起,凡新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到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实行分类管理,第(一)、(二)类政府性债务实行审批制管理,第(三)类政府性债务实行备案制管理。部门和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备案表),申请书(备案表)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以及质押、抵押情况,偿债的行政责任人等;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土地储备融资,还需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要件。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对原有集资资金,要妥善安排资金,明确时限,抓紧退还。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四、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与偿还的监督与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债务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政府性债务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储备,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和机构运转等经常性支出。
政府性债务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审批时确定的还款资金来源,落实还款资金,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凡发生债务拖欠的部门和单位,将暂停其新举借债务的审批。
五、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结合偿债率、债务率、负债率等预警指标,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债务总量控制。
偿债率。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能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能力。警戒线为20%。
债务率。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反映地方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警戒线为100%。
负债率。负债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反映地方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适应关系。警戒线为10%。
建立偿债准备制度,设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滚存使用。偿债准备金余额应逐步达到政府性债务余额的2%。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弥补因利率或汇率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债务支出预算缺口;
(二)转贷或担保事项转化为现实债务后,由财政部门代为偿还的债务本息;
(三)因核销或减免政策变化等特殊因素而无法收回的政府性债务;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偿债事项。
偿债准备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追回代偿的债务本息;
(三)收取的罚息和滞纳金;
(四)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六、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
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好政府性债务的统计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是建立债务信息月报制度。凡是有债务的单位,须按月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债务增减和利息支付情况,实现对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
二是建立债务年报制度。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对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及结构增减变化、使用方向、风险预警等情况要做好全面系统分析,形成年度债务报告。
三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项目举债、融资方式创新、债务拖欠、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照管理规定履行债务举借程序,未按要求编制债务预算,不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信息资料等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等行为,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提起诉讼。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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