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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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相关条款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努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桓政办发〔2016〕23号)部分条款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桓政办发〔2016〕23号)第二条调整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主导、部门协助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及城乡其他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目的是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健康权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调整为:救助对象主要指具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和特困供养人员。主要包括: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孤儿;

(四)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六)符合条件的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含)-150%(不含)之间的家庭成员;

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含)-200%(不含)之间的家庭成员。

第四条第(三)款限额救助调整为: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应报销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给予政策范围合规费用自负部分75% 资金救助,年度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5000元/人/年。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应报销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后医疗费自负余额超过10000元以上(不含),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按自负额给予40% 资金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0000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经“一站式”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5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10000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救助金增发10%;10万元(不含)以上,救助金增发20%;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半执行。增发后的救助总金额不受救助最高额限制。

第四条第(四)款调整为:保障范围和救助时限。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取消病种限制,转向按费用救助,即以是否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能否给予医疗救助的衡量标准,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第六条第(一)款调整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医疗限额救助,救助金由住院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结算后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医疗限额救助,需由患者或其亲属向患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交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当年医院就诊病历复印件及医疗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本人本年度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和已报销数额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法定赡(扶)养义务人收入核算表及村(居)委会和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和上述有关材料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桓台县医疗救助申批表》,报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复核。

农村符合条件的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扶贫特惠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进行结算。

二、相关要求

《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桓政办发〔2016〕23号)中未调整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按照新调整标准继续做好医疗救助的认定、审核工作。

三、执行时间

调整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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