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16〕9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6-1328630
成文日期
2016-03-23
发文日期
2016-03-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桓政办字〔2016〕9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6〕26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三是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淄博”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科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科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公示的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公示信息中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自然人应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四)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淄博”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县信息中心负责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淄博”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三、启动时间
县级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利的各部门、单位分别梳理本部门、单位“双公示”清单,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实现“双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数据采集、管理、存储的相关系统,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数据完整和安全。
(二)构建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双公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公示信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作为重要内容,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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