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实施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4〕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是指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运行平台和服务标准,由牵头部门受理立项或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各部门不得再单独受理或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应当遵循依法审批、职能整合、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联办部门: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出版局、环保局、安监局、建管局、人防办、规划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15个部门。根据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事项调整情况,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适时进行调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负责人(行政许可科科长)书面授权,确定为首席代表,全权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本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联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推进工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由县监察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和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一费制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三)审定联合审批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启动和转段工作;

(五)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实施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六)对联办部门首席代表的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

(七)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职责部门分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根据项目需要召集联审会议;向联审办反馈和汇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情况。联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咨询和办理工作;参加牵头部门召集的联审会议等工作;按照联合审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两个阶段:

(一)立项规划阶段。牵头部门:县发改局或经信局;

(二)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局或经信局立项的由县联审办负责组织联合审批工作,需要市直部门审批的由县联审办报市联审办启动市县联合审批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章 立项规划阶段 

第九条 立项规划阶段办理程序为:

(一)牵头部门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报材料后,经联审办批准,召集由申请人参加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或通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报项目情况、解答咨询并指导申请人填报材料;各联办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立项规划阶段所需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等;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总服务台进行登记,经总服务台登记后分别转交联办部门,由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牵头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将本阶段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情况报联审办,启动下一阶段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立项规划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许可阶段 

第十条  施工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牵头部门接收立项规划阶段办理结果,会同各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许可事项,并将本阶段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情况报联审办。施工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费制具体规定和《桓台县建设项目收费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收费目录以外的费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工作,并将收费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联审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审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规定,擅自受理或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的;违反承诺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不能胜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由联审办对有关责任人员口头告诫、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联合审批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附件: 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蒲先农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 李仁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

聂士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朱文成  县发改局局长

李方国  县经信局局长

周荣吉  县科技局局长

董兆清  县财政局局长

董建昌  县国土局局长

孙希胜  县住建局局长

田茂林  县水务局局长

崔亦成  县林业局局长

宗树高  县文化出版局局长

徐   立  县环保局局长

蔺   忠  县安监局局长

耿庆村  县建管局局长

魏凡苞  县人防办主任

罗   东  县规划局局长

袁义军  县气象局局长

崔玉岭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聂士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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