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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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4〕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88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4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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