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桓台县清洁燃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2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6年桓台县清洁燃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2016年桓台县清洁燃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散煤燃烧排放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6年我县将全面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燃煤。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推进生态桓台建设为核心,以降低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倡导、政策扶持、社会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镇(街道)负责、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加强督查,上下联动,动员各方面力量,在全县全面推广使用清洁燃煤。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全县未实现集中供暖的居民取暖用煤,各燃煤行政事业单位、各燃煤社会公益单位以及饭店、宾馆、旅店、洗浴、烧烤等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的日常用煤,除实现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置换以及关停取缔外,全面推广使用清洁燃煤,逐步实现全县清洁燃煤“全覆盖”。着力加强空气自动监测点周边散煤禁烧工作,实现空气自动监测点周边单位原煤散烧基本“全替代”。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实现全县民用季节性储煤场地基本规范达标可控。

  三、标准要求

  (一)严把洁净型煤、兰炭质量标准

  洁净型煤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全硫(St,d)≤0.4%,灰份(Ad)≤20%,水分≤5%,8%≤挥发份≤12%,发热量(Qnet,ar)≥6000大卡,块型3-5cm。

  兰炭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全硫(St,d)≤0.4%,灰份(Ad)≤12%,水分≤15%,8%≤挥发份≤12%,发热量(Qnet,ar)≥6000大卡,块型3-8cm。

  (二)加强储煤场地经营监管。根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全县储煤场地禁止经营高硫份、高灰份、低热值劣质煤炭,鼓励全部经营洁净型煤和兰炭。煤炭经营业户要及时向县煤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质有关情况,经营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筛选确定供货企业。供货企业由各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筛选推荐,报县财贸局审核后备案。经审核合格的可参加公开招标。

  四、实施办法

  (一)公开招标。由县财贸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统一进行公开招标,统一核定招标价格、质量、数量、时间、服务,面向各镇推荐的有实力、有信誉、有能力的经营业户公开招标。1.发放招标书,委托招标公司面向在县财贸局审核备案的供货企业发放标书。2.确定招标竞标标准。原则上一万吨为一竞标标准单位,并向县财政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依次类推。3.统一对外竞标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公司组织进行竞标。中标者即为配送供货企业,有资格与各镇村签定配送供货合同。4.统一装袋计量。洁净型煤、兰炭实行装袋计量入户。原则上按25kg/袋,并印有中标供货企业名称、监督单位及煤种。5.统一确定配送供应时间。按照统计数量和中标数额,2016年6月开始配送,具体配送时间由各镇自行确定。6.如中标企业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搞好服务供应的,保证金将酌情扣减,直至不予退还。

  (二)洁净型煤、兰炭配送办法。1.统计数量。村负责统计购买型煤和兰炭的数量并收齐预收款,填写制式表格,在村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镇。由镇汇总报县财贸局备案。2.购买配送。按镇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由村联系中标供货企业确定送货到村时间。镇包村干部以及村主要负责人要全程陪同协助中标供货企业做好所购洁净型煤和兰炭的核实、称重及分发入户工作,支付扣除补贴资金后需支付的货款(预收款)。完毕后,协助分发的镇包村干部、村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确认。签字登记的制式表格在村公示2天,群众无异议后,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正本交镇,村和中标供货企业各留一份复本。3.补贴资金的手续办理。中标供货企业将签字登记的制式表格和购煤三联单交镇,镇审核盖章,镇主要负责人在拨付补贴申请报告上签字,并行文上报县财贸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由县财贸局、县财政局统一行文上报县政府和市煤炭局,用于兑现落实各级补贴资金。

  (三)补贴政策。县政府按照镇村统计登记的居民用户,原则每户不超过2吨,由群众自愿选择洁净型煤和兰炭(亦可两种同时选择),每吨按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县财政补贴100元,上级财政补贴100元);另一方面对县内购买配送的洁净型煤和兰炭实行免税政策,让利给村民。同时,按每吨补贴20元作为镇村推广经费发放到镇,由镇村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饭店、宾馆、旅店、洗浴、烧烤等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暂不实行补贴。

  (四)补贴资金兑现。洁净型煤、兰炭补贴资金和推广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县财贸局要积极做好上级奖补资金申报争取工作,确保尽快到位。供暖季开始后,根据群众供暖烧用后情况进行财政补贴资金兑现。1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兑现工作。对群众取暖反映问题较大的,质量和与标准有出入的,要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中标供应企业的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工作负总责,认真做好宣传、统计及协调、配送服务等工作,并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避免补贴资金虚报冒领问题的发生。

  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本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洁净型煤和兰炭宣传、统计、订购、分发配送到户、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协助做好劣质煤炭进入辖区等查处工作。

  (二)县财贸局:负责全县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加强洁净型煤和兰炭煤质检测监督,加强煤炭经营场所规范达标督促检查。做好上级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政府补贴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型煤和兰炭发放秩序及散煤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障洁净型煤和兰炭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七)县环保局:负责燃煤排放监控,做好使用洁净型煤、兰炭后的环境效益检测、分析和效果评估。加快推进建成区内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置换或关停淘汰。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用散煤运输车辆监管,严禁民用劣质散煤输入,查处货运车辆非法运输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畅通洁净型煤和兰炭运输。

  (九)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沿路占道、游商摊贩经营劣质散煤行为。

  (十)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对质量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依法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十一)县国税局:负责查处县内煤炭经营企业和散煤经营业户偷漏税款等行为,并依法规范洁净型煤和兰炭中标企业所供县内洁净型煤和兰炭税款核销工作。

  (十二)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使用工作。2016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禁止原煤散烧,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禁烧散煤、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既是一项环保工程,又是一项民生工程,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调度,抓好工作落实。各镇、村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村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要全程监督,务必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的职责,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公示举报机制。各镇、村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四)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镇储煤场地煤质抽检力度,查处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严肃查处游商小贩走村入户推销经营劣质散煤行为,实行县煤炭监督管理办公室、镇、村巡查联防,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五)加强考核监督。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工作纳入全县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根据考核分数,评出名次进行通报,作为年终对各镇(街道)考核奖励的依据。各村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情况作为村评先树优、创建生态文明示范村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方案由县财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6年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使用任务表

 附件

2016年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使用任务表

 

镇(街道)

2016年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使用量(万吨)

索镇

1.2

唐山镇

1.2

田庄镇

1.2

新城镇

1.05

马桥镇

0.9

荆家镇

1.2

起凤镇

1.2

果里镇

1.2

城区街道

0.15

合计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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