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6〕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桓台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和《淄博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6〕97号)要求,扎实开展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我县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强化协作。专项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和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本地区、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2.属地管理,明晰责任。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所在地归口管理,各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共同落实整治任务,形成合力。

3.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准确预判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坚持平公正开展专项整治,不搞例外。

5.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安全与效率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专项整治范围。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平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文件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联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经部门许可的,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管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现代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我县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及第三方资源优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举报人,查实举报线索,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七)全面整治不正当竞争。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中央驻县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鼓励创新发展,又明确违规界限;要充分利用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四、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8月)。各镇(街道)和有关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对辖区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档。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8月19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各镇(街道)和有关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辖区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及专项整治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其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18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镇(街道)和有关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辖区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现一批的,应及时纠偏,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镇(街道)和有关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辖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26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全县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县金融办发挥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工作。县工商局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县财贸局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县信访局负责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镇(街道)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的排查与整治。

(三)完善配套制度。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县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及时坚决删除。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强化政策宣讲,引导投资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附件:桓台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桓台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帅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宋希君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樊成山县金融办主任

刘先锋人民银行桓台县支行行长

杨建设淄博银监分局桓台办事处主任

成    员:史元功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国荣县信访局副局长

巩春生县维稳办副主任

殷茂群县法院副院长

王志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扬县发改局副局长

窦钦安县经信局主任科员

张秀光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韵国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洁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雷县工商局副局长

姜文涛县商务局工会主席

张红县财贸局工委主任

于亦涛县房管局副局长

王忆山县金融办副主任

毕祯忠人民银行桓台县支行副行长

孙玥县法制办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樊成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