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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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县困难群众“救急难”

工作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30 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桓台县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既是利益调整期,也是矛盾突出期,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让生活在困境中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坚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家庭的救助和帮扶。

  (一)于法有据,创新机制。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由民政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办法

  (一)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靠村(居),动员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主体作用;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都要肩负起主动发现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快速响应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依托8180126、8186582、8186583民政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在服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制定具体转办流程和办结时限,明确专人负责救助受理、转办、落实、登记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转办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担任支撑平台。

  (三)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作用,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和家庭财产核算共享平台,加强各类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共享,为主动发现急难家庭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民政、卫生、教育、住房、人社等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衔接。

  (四)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办”工作制度。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实行社会救助“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到谁,工作人员都要把急难申请人送到救助受理窗口。对于受理、转办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

  五、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无力救治的人员,县民政局、镇(街道)要开辟救助通道,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无钱看病的特困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后转交卫生部门承办医疗救助,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不能拒之门外,也不能停医停药,要按照我县相关规定给予医治。

  (五)教育救助。对无生活费就学困难的学生,教育部门受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确保困难学生不辍学。

  (六)住房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社会救助窗口受理认定后要转交镇(街道)或房管局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流落街头。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通过安排入住敬老院或给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

  对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县房管局要优先给予保障,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

  (七)就业救助。对特困家庭人员申请就业的,人社局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困难家庭人员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桓台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临时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局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通知县、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引导、护送县域外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九)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一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对遭遇急难家庭,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对其家庭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二是加强与慈善救助机构的衔接,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开展慈善救助,适时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救急难”提供资金补充。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统筹、计划、安排“救急难”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二)建立责任主体追究制度。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县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负责一站式受理,负责协调和转办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救助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部门落实“救急难”工作情况。凡因对“救急难”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疏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发生重大问题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论涉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严肃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县审计局、财政局将救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作为监察审计重点。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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