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关于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17〕32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231147
成文日期
2017-07-31
发文日期
2017-08-0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关于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7〕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关于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桓台县关于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行河长制,根据生态桓台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特制订我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等法律规章,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落实国家、省及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实现持续性好转。
二、整治目标
总体整治目标:12月底前,严格按照“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的原则,分类管理处置,全面完成对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最终使河渠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建设生态文明桓台提供保障。
三、具体任务措施
(一)对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二)未经审批、确需暂时保留的其它入河排污口,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依法处理;对许可审批的排污口要根据规定的样式、规格、要求,对排污水口进行统一标识。
(三)对各类污水直排口,能够封堵的立即封堵,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水直排。
(四)对有污水混入的雨水口,彻查污染源头,制定整改方案,排出时限,实施封堵或分流。
(五)对排查出来的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制定整改方案,从源头截断污染源。
(六)加大河道岸线日常巡查力度,积极开展水务、环保联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私设排污口、乱排乱放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20日)
各相关部门、各镇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要明确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落实责任。对各镇辖区入河排污口进行逐一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全面查清每条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要边排查边整改,各镇在水务、环保等部门指导下,要调用专业设备,对非法入河排污口组织实施拆除封堵,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巩固提高和总结考核阶段(11月底前完成)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镇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对发现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防止非法排污口“死灰复燃”,要强化日常监测,保证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放水质稳定达标。各镇自查整治情况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县水务局、县河长制办公室,同时由水务局牵头对各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工作不力的报县政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各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务局。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布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提高对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县水资办):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完善“一口一档”信息,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水污染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县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水质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工业、企业及生活小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24小时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业、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查处。
3.县住建局:协调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的规划衔接工作,负责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负责完成城区管理范围内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县供电公司:依法对沿河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经营企业、封堵后又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予以停止供电。
6.县工商局:依法吊销拒不服从整治要求的沿河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7.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的具体落实。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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