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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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淄政办字〔2017〕52号文件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实施意见

桓政办字〔201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6207号文件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清事权,切实将不该管的事项剥离出来,放给市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切实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逐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执行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时转发和执行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目录但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报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大力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基本财力保障制度,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的长效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改进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探索对具备条件单位的财政拨款方式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新增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四)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提升其承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编尽编、应买尽买”。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部门(单位)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不断健全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办法。

(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市场和竞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结合行业特点,区分智力型、专业型、技术型和服务型等不同购买服务内容,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制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履行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规范、正常供给。

二、改革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

(一)执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时转发和执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方便采购人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二)适当提高采购标准。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货物、服务类项目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工程类项目由8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将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采购目录外的工程类项目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对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市区县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市级统一采购,市级及各区县分签合同的方式;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批复下达,采购人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实行“预采购”方式;单次采购5台以上或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调和空气调节设备等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四)灵活运用采购组织形式。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金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紧急采购、涉密采购和水电暖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五)探索实践“互联网+ 政府采购”模式。按照服务优化、成本降低、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多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通过科学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加大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七)简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程序。采购人购买属于年度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只需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不再报送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三、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

(一)强化采购人主导地位。采购人要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加强需求管理和前期论证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按照注重业绩、诚实信用、竞争优先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断提高采购结果的综合性价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有序、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制定责任明晰、措施有力、机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注重结果导向,依法履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责任。

(二)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引导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优化采购程序等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以政府采购项目为重点,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三)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加强培训指导,多渠道开 展培训活动,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加强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级统一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保存。加强评价管理,做好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引导专家自律。加强出库管理,及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提升评审专家整体水平。

(四)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认真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优化程序性审核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电子监管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同平台办理业务,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处理供应商依法提出的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研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以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扎实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及法制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总结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经验,科学规划设计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询、合法有效的要求,建全市统一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及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奖惩工作。

(五)强化政策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改革经验、热点信息等,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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