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17〕36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231118
成文日期
2017-08-01
发文日期
2017-08-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桓台县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现分级分类管理、联防联控的良好局面,全面完成生态桓台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增强意识。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多层次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当前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整改。各污染源单位要切实落实好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提出的各项要求,坚决不越“红线”,不触“底线”。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桓政办字〔2017〕27号)要求,各镇、街道要组织专职网格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污染点源、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做到“案必查,查必果”。
(一)县直有关部门。环保部门要强化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协调担负环境保护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合法有效的履行环保监督职能。严格贯彻《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淄环发〔2016〕4号)精神,落实随机抽查制度,重点加大县控及以上污染源监管力度;强化信访舆情控制,重点查办重复性信访案件;完善联动机制,重点解决环保领域共性的、突出的难点问题。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桓台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桓办发〔2017〕17号)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监管计划,同时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制度,共同抓好环境监管工作。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每月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全覆盖监察一次,并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重点检查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置、环境安全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做到执法留痕;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环境污染行为要第一时间移送担负相应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或实施限期整治,并报县生态办备案。做好群众信访、网络舆情的及时处置上报,落实各项环保专项行动要求,抓好重点监管企业的日常巡查。
(三)各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各项要求建立环保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要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范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流程;建立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妥善处置与本单位有关的环境信访并消除影响;建立定期自查巡查制度,查找本单位可能存在的环境隐患并及时处理,实现精细化管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规范流程,加强督查。“双罚”是指县级以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做出一起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除被处罚单位应缴纳罚款外,县财政将等额扣减被处罚单位所在镇、街道的财政资金。被扣减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生态环保工作。县生态办将在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上季度双罚金情况汇总表,以及各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缴纳罚款票据复印件等材料。财政部门在对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核实后,对相应的镇、街道下达双罚金分配方案,并扣减相应财政资金。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各污染源单位严格守法经营、加快技术改造,督促各监管主体全面落实环保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监管到位,避免“双罚”情况发生。县生态办将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企业改正情况以及整改后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后督查。对“不重视、不落实、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双罚”单位,将按照生态桓台建设工作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考核,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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