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16〕156号)要求,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对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范围和目标

1.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水价调节、水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范围:县域范围内农业灌溉用水。

3.实现目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支出,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以桓台县2016年统计年鉴为基准,根据各镇(街道)农田灌溉面积,充分考虑当地主要农作物灌溉制度,参照《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核算全县农业用水总量。

经核算,2018年全县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0.8895亿立方米。全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指标详见附件。

三、农业水价计收管理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由项目所在镇负责实施好水权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由县物价局测算项目区终端水价,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以外区域暂按原体制管理,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后,再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附件:桓台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控制指标分配表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