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18〕20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8-1417658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文日期
2018-05-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16〕156号)要求,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对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范围和目标
1.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水价调节、水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范围:县域范围内农业灌溉用水。
3.实现目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支出,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以桓台县2016年统计年鉴为基准,根据各镇(街道)农田灌溉面积,充分考虑当地主要农作物灌溉制度,参照《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核算全县农业用水总量。
经核算,2018年全县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0.8895亿立方米。全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指标详见附件。
三、农业水价计收管理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由项目所在镇负责实施好水权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由县物价局测算项目区终端水价,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以外区域暂按原体制管理,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后,再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附件:桓台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控制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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