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驻桓单位:

      《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2日 

 

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桓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3〕140号)和《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桓政发〔2013〕30号),重新组建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桓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原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规定,承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放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生产经营者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镇(街道)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县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三)负责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管职能;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监测;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9个派出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及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食品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研究拟订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完善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负责食品流通许可、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负责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初审转报等事项的受理和承办工作。    

3.综合协调督查科(挂应急管理和科技宣传科牌子)。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协调、指导、督促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监测;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规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工作。

4.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监督食品生产者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分析食品生产安全形势;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5.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监督抽样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化妆品抽验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

7.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药物研究、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问题药品召回制度。

    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抽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发布相关安全信息;组织查处医疗器械有关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

(二)派出机构

在9个镇(街道)设立9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相同,分别是:桓台县马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马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索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索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果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果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起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起凤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唐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唐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田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田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荆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荆家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新城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桓台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挂桓台县城区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负责辖区内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础档案,收集、汇总、分析相关安全信息,定期评估安全状况,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动态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三)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相关许可证书(照)的发放工作;负责向上级转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申报材料。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小摊贩、小作坊、农村宴席及保健食品经营等备案登记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食品突发性群体事件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六)协助上级开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食品突发性群体事件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七)承担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承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镇(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14名,工勤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总额45名,每所核定5名行政编制,可各配备所长(主任)1名,副所长(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桓台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所属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8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综合科、稽查一中队、稽查二中队、稽查三中队4个股级内设机构。

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主要承担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工作,承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县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县农业部门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豆芽等芽菜蔬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水产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产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部门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县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县卫生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县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与县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监部门,县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与县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省、市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部门通报,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九)与县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与县住建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十一)与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清运、乱倒乱放行为的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与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县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三)与县粮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粮食收购、贮存和政策性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由县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提出建议,提请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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