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同时适用于其它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利用现代科技,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分析,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观念,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准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兼职队伍,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5.1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危险性分析

依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近年来事故分布情况,桓台县存在危化品贮罐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重大危险,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危险物质泄漏、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高危企业,重点企业,机械加工、制造,造纸是防范风险和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各应急救援小组、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暨县安委会是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3.2.1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和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应急办、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通讯等部门和事故所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

3.2.2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统一领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涉及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指导;决定启动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2.1 总指挥职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等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3.2.2.2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2.2.3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县指挥中心办公室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协调各镇(街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出现紧急状况需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情况,并报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间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做好事故原因分析。

3.2.2.4 成员职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3.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和总指挥指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也可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开展协调、指挥工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所在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并实施监督和指导;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5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3.5.1警戒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3.5.2抢险救灾组: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负责事故后现场的洗消工作。

3.5.3技术保障组: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服务。

3.5.4物资供应组:由事故所在镇(街道)、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3.5.5医疗救护组:县卫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5.6后勤保障组:事故所在镇(街道)、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通讯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资金保障、抢险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电力管制。

3.5.7善后工作组:事故所在镇(街道)、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民政局、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群众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5.8环境保护组:县环保局牵头,开展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源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3.5.9调查取证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证据提取,对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缉捕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3.5.10新闻发布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参加,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宣传报道,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3.6 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县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所在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全力配合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接受其领导,完成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7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保证应急投入,储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加强职工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模拟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应急避难场所等台账。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要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

4.2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1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指挥中心办公室。

4.2.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所在镇(街道)、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镇(街道)、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当发生IV级及以上事故,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险事故,报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涉险的生产安全事故。

4.2.3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事故可能或已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涉及物品名称和数量、性质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继续救援所需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分别由市、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应急响应

5.1接警与处警

5.1.1接警。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等信息记录,对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进行初始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事故所在镇(街道)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的联系。

5.1.2处警。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Ⅳ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向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部门或力量。

5.1.3报警及记录。报警及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伤亡程度及撤离情况;事故对周边影响,是否波及其他区域;请求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支持的事项;报告人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5.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控制灾情。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5.3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5.4 分级响应

5.4.1Ⅰ、Ⅱ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县政府、市和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服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

5.4.2 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救援。

5.4.3 Ⅳ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5.4.4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总指挥决定。

5.5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

5.5.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

5.5.2拟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5.5.3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事故专家组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

5.5.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5.5对可能或已引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上报,同时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5.6需市内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请求。

5.5.7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响应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做好以下响应:

5.6.1抢险救援。事故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根据事态发展和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通过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请求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抢险救灾组参加救援。

5.6.2现场监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事故现场监控,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县公安局应迅速组织警力,对事发现场周边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6.3信息传递。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当事故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及时向相邻地区(单位)、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进行疏散。

5.6.4医疗卫生救助。县卫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相关医院,减少人员伤亡。

5.6.5交通管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6.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对事发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安全。必要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5.6.7 群众疏散和防护。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事故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内容为:企业与当地政府、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5.6.8工程抢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救援需要。

5.6.9物资保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

5.6.10 现场检测与评估。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及污染物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5.6.11现场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原则,按照《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需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事故所在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民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事故发生企业等参加,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补偿、遇难者亲属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7.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

7.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所在镇(街道)、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取得联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县安监局负责建立与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家组的联系;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8.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县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企业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造纸等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县消防大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齐鲁石化消防支队)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8.4 交通运输保障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所在镇(街道)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8.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结合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保障。

9.宣传、培训与演习

9.1 宣传

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利用报纸、标语、画册等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9.2  培训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安全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综合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各级员工进行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

9.3  演习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工作。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0.2.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10.2.2在防险和抢险事故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10.2.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0.2.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10.3.2发生事故时,未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10.3.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10.3.4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或在应急期间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10.3.5盗用、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质的;

10.3.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10.3.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0.3.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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