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4〕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桓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桓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6〕73号)、《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4〕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地面沉降、水库溃溢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工作和灾后抢险救灾。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民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教体局、安监局、旅游局、财贸局、地震局、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桓台供电公司、桓台移动通信公司、桓台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和武警中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重要问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防治机构、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小型灾害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庄也要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所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要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逐步建成与全县气象变化、汛情信息、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贯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雨情、汛情、灾情、险情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发展变化情况,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检)查及应对。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巡(检)查,落实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险情发生时,发生地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启动本镇、本部门应急预案,划定灾害危险区域,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派专人监守。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随时根据险情变化做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县政府或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研究预防、避让或治理对策。

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着力提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各镇(街道)及国土所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主任)、村主任和企业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向相关村委及责任人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向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山东省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已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台联合开展,汛期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级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等级预警预报信息做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

当有涉及本地区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警预报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威胁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受灾威胁群众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将信息通知到位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政府,2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政府,6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2.速报内容。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国土资源局及发生地国土所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按速报制度要求,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二)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县、镇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装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实施营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消除隐患。

县住建局、安监局、水务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体局负责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灾害区域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安监局负责对灾害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防范次生灾害,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要组织县、镇医院开展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畜牧兽医局要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破坏灾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行,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桓台移动通信公司、桓台联通公司等通信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及时拨付政府救灾款项。

县粮食局做好救灾粮油的调运工作。

县财贸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保险理赔的服务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危险、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随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县指挥部,经指挥部授权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并对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内容进行收集,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指挥部决策。

(七)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及村庄应急救援组织平时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县国土资源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连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四)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方位的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六)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当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送县国土资源局留存。

地质灾害隐患点村庄,应结合实际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发布。

各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负责修订更新;其他部门或机构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修订更新。

在预案修订或更新前,按照上一年度的预案开展工作。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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