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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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桓政发〔2011〕27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厅发〔2011〕1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厅发〔2016〕38号)文件规定,现将《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县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桓政发〔2011〕27号)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1.第三条“将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定点医院报销制度”。修订为:“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本级统筹管理,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定点医院报销制度”。

2.第十条“(二)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记账,调剂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量超支时,由政府统筹解决。”修订为:“(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记账;经费不足时,由离休干部医疗风险金支付;离休干部医疗风险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保障。”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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