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桓台县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淄编〔2017〕49号)和《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桓政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妥善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处罚的关系,切实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有效承接、真正承担起各项处罚职能,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按照《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确定,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会商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二)落实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的名义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商、食药、交通、畜牧、国土、公安等部门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及镇(街道)安监环保办公室等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际工作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中队日常工作和队伍的日常管理以镇(街道)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依法优先办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综合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推进重点联动执法工作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法制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农机局、县畜牧局、县财贸局、县旅游局、县人防办、县规划局、县房管局等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受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召集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等日常工作联系。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办公室于会前5个工作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建立综合执法基层联合执法制度。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对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统筹协调,及时组织辖区内县直相关部门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及镇(街道)安监环保等监管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执法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严格按照《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建立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从事有关活动,或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对移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取证、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2)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3)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4)案件移送的其他情形,包括:①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移送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后,按照协商结果处理;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再移送其他部门;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会商认定,无法认定的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4.建立综合执法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需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5.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的行政执法信息: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更新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5)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6)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7)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8)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互通信息:

(1)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互通信息;

(2)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互通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当日内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互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部门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除法定事由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并不得收取费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6.建立综合执法保障制度。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在日常办公、装备配套、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财力支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协作配合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7.建立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各镇(街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县监察局、编办、法制办等部门要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营造改革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介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迹,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简化审核环节,畅通资金渠道,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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