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3  事故分类分级

3.1火灾事故分类

3.2火灾事故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机制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医疗卫生救护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6 群众安全防护

4.7案件查处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4.10后期处置

4.11事故调查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力量和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6  宣传与演练

6.1 宣传

6.2演练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淄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成员应立即就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

成员: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质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供电公司、供水公司负责人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人。

2.1.2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控制火灾现场秩序,火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救工作和火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和洗消;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3)县安监局:负责火灾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开展火灾事故技术支持,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县质监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11)县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遗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县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13)县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电源切断,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修复或恢复用电,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

(14)县交警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实施警戒及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

(15)县供水公司: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确保供水不间断。

(16)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救援工作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大队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l)受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信息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2)制定全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

(3)统计分析本县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同时设立火场前沿指挥部,并由消防大队负责人担当指挥长。

2.3.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3.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l)灭火抢险组: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县安监局牵头,环保、气象部门、专家组、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现场警戒组: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人武部、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县经信局牵头,当地政府、县财贸局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县公安局牵头,消防、安监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火灾事故分类分级

3.1火灾事故分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居民楼、商厦、临时砖木结构建筑火灾、临时钢结构建筑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车库、隧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火灾、临时储油罐火灾、危化品生产单位火灾等。

(4)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商场、医院、车站码头、学校宿舍等。

(5)交通工具火灾:飞机、火车、汽车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等。

(7)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秋冬季)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3.2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3.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 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2.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2.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l)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O户以下的。

3.2.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l)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县消防大队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调度扑救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县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视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消防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

4.2 火灾事故响应

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跨区增援时,启动本预案,并在市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l)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县政府。

(2)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事发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4.4 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4.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7 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4.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县委宣传部应配合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9 应急结束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4.10 后期处置

县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县消防大队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 力量和装备保障

根据全县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5.3 技术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6  宣传与演练

6.1 宣传

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6.2 演练

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桓台县重大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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