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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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

 

为落实综合执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源头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现就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的清理,明确相关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执法依据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监管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监管职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借口摆脱监督管理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不得片面地以单纯执法办案为由回避监督检查的职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中发现、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具体执法事项的监管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具体明确到每一项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一)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含应批已批、应批未批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应当行政审批的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定事由放弃审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事项(依法需行政审批的事项除外,简称禁止性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应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处理。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五、案件移送应当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具体以书面移交材料和送达回证为准。

六、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会商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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