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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13〕2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3-5126434
成文日期
2013-01-22
发文日期
2013-01-2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有效性
失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
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残联 市红十字会
为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医疗、补偿、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给予病例及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完善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鉴定、补偿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
免疫规划工作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手段,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开始,我市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和重点人群接种14种疫苗预防控制15种传染病,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明显降低,免疫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由于极少数儿童个体素质等特殊性,免疫接种会有概率极低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受种者本人及家庭造成沉重负担,而且带来患者医疗康复及接受教育、就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患者及家庭伤残上的救治、精神上的关爱、生活上的救助。
二、依法补偿,分级负责,积极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鉴定和补偿费用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1〕2号)要求,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伤残的,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对于因接种一类疫苗造成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的,经医学会鉴定后按照损害等级由同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一次性补偿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为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补偿系数,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对于因接种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2〕3号)要求,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费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学治疗,惠民服务,积极开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任务,市卫生局成立由预防、 临床、康复等专家组成的康复治疗专家组,具体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针对病例制定个性化治疗康复方案。定点医疗机构要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7号),科学有效地开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治疗、康复工作,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患者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诊断,按照规定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按程序作出调查诊断,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作出与服用脊灰疫苗或接种疫苗有关的诊断,以免对患者家长造成误导。我市指定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定点医疗机构,并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康复方案的确定和治疗指导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鲁卫医发〔2006〕4号)和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的通知》(淄卫字〔2008〕26号)要求,将相关病例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对象范围,享受惠民医疗“六免两减”(在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床空调费、暖气费的基础上,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减免30%、药品减免10%)等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对患者更加优惠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尽量扩大优惠比例。
四、部门协调,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社会救助工作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实施多渠道、多方位的救助,是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各区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对病例的关爱救助力度,切实维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身体残疾,经残联评残并取得残疾人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残疾病例)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门要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治疗能力,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所扶持等措施,帮助残疾病例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将残疾病例的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督导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招录公务员时,招考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残疾病例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病例提供就业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就业困难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教育部门要切实解决适龄残疾病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问题,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加大对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同等教育的权益。
民政部门负责把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病例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救助。
财政部门要落实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鉴定及补偿等相关经费。对接种一类疫苗造成的四级及其他损害的经济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的儿童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的家庭,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残联要根据残疾病例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给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评残、定残,发放残疾证,使其充分享受残疾人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对0-6岁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红十字会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残疾、家庭生活贫困者优先给予救助。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免疫规划知识,科学面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普及疫苗相关科学知识以及预防接种注意事项。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努力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家庭实际困难的同时,对患儿家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使他们科学、理性地面对和处理因疫苗接种引起的不良反应。
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并及时予以解决,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和各项关爱救助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四级)补偿标准
淄博市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四级)补偿标准
等级 |
损伤情形 |
临床表现 |
补偿系数 |
补偿 年限 |
四级 甲等 |
组织及器官一度受损,经短期住院或门诊治疗后完全恢复,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无菌性脓肿:接种百白破等疫苗后出现,需手术治疗 |
0.6-0.8 |
1 |
Arthus 反应:接种部位局部组织变硬,并有坏死和溃烂 |
0.6-0.8 |
1 |
||
四级 乙等 |
发热惊厥:体温≥38℃,四肢抽动,呼吸不规则或暂停,面部与口唇发绀,伴有短暂的意识丧失,大小便失禁;但无中枢神经系统病变,预后良好,不留后遗症 |
0.3-0.5 |
1 |
|
过敏性休克:接种疫苗后出现血压下降、面部青紫、四肢发冷等 |
0.3-0.5 |
1 |
||
血管神经性水肿:接种疫苗后注射局部位发生红肿,范围逐渐扩大,皮肤光亮,肿胀范围可扩大至整个上臂 |
0.3-0.5 |
1 |
||
接种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皮疹等轻微感染表现 |
0.3-0.5 |
1 |
||
四级 丙等 |
组织及器官一度受损,经门诊治疗或未进行治疗后完全恢复,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全身或局部皮肤出现过敏性皮疹,如荨麻疹等 |
0-0.2 |
1 |
接种疫苗后局部硬结或无菌性脓肿,不需手术治疗 |
0-0.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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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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