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3〕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2.1.4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3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3.2救援队伍

3.3救援装备

3.4应急避难场所

3.5科技支撑

3.6技术系统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4.2.2预警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4.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4.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4.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4.4预警预防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5响应级别与判据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6.1.3应急部署

6.1.4应急处置

6.1.5应急结束

6.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6.2.2灾情收集与报送

6.2.3应急部署

6.2.4应急处置

6.2.5各镇(街道)应急

6.2.6应急结束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4应对毗邻震灾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监督检查

8.4预案实施时间

 

 

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特别是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领导(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县长担任,IV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科技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台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文化出版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粮食局、县商务局、县财贸局、县旅游局、县人防办、县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行、供电公司、县法制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中国联通桓台县分公司、桓台移动通信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若干工作组。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消防、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救援力量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位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县政府呼吁其他县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相关救援组织援助。

(16)执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地震局。

主  任:县科技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文化出版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各救援力量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县外地震灾害救援队、市地震局以及邻县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  长:县地震局局长

成  员: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信、电力、地震、气象、消防、武警等部门以及高校相关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地震局和灾区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县人行、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灾区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2.3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街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县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计划,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财贸局、县供销社以及各镇(街道)按照国家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由县公安局牵头,制定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灾区地震灾害救援队

县应急救援支队;县武警中队;市相关救援队伍

国家、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灾区各镇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县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邻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队伍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淄博市核与辐射应急救援队;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邻省、市特种应急救援队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灾区各镇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县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县应急救护志愿工作队

省、市医疗救援队;邻县医疗队和军队医疗队;邻县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灾区政府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县地震现场工作队

省、市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灾区政府安全鉴定队伍

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省、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以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应急避难场所

各镇(街道)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科技支撑

县科技局应当积极联合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术系统

县地震局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镇(街道)应当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3.0级以上地震同时报送县民政局,3.0级以上矿震同时报县安监局。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市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县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市地震局的要求,县地震局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关注宏观异常变化,报告市地震局和县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地震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地震局要求,县地震局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的震情跟踪监视,关注宏观异常变化,报告省、市地震局和县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镇(街道)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县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县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县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Ⅳ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县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县长任指挥长,IV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地震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县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县国土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6.1.3  应急部署

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县地震局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地震趋势分析,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应急救援支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7)灾区各镇(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协调非受灾临县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2)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市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公安局牵头,派出应急救援支队,并协调省、市多种灾害救援部队、县武警中队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安监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2)医疗救助。县卫生局牵头,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受危重伤员。县发改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民政局牵头,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县红十字会在按程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通过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

县财贸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4)应急通信。县经信局牵头,协调中国联通桓台县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电信公司组织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供电公司牵头,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县城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局牵头,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县水务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国土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崩塌、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等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广电局、信息中心、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县外办牵头、会同县台办、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县外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桓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县地震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管办、县商务局、县统计局、中国人保桓台分公司、桓台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各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民政、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县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消防、武警力量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6)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搞好灾民安置,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安监局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企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灾区附近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局牵头,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财贸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体局指导帮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县经信局牵头,协调中国联通桓台县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电信公司组织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桓台供电公司牵头,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局牵头,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县人防办配合做好发布更大级别地震临震预警准备。

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国土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崩塌、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道决堤、地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广电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县地震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恢复生产。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办、县财贸局、县商贸局、县供销社、中国人保桓台分公司、桓台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  各镇(街道)应急

各镇(街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搞好地震谣言预防和处置。

6.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灾区的区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县地震局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上报震情。

县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请求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帮助县地震局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地震局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道)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县毗邻的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对我县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3年。

8.3  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桓台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对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桓台县地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与主要任务分解

          2.桓台县地震应急规范化格式文本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抗震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信局: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及应急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测,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分析,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及救灾物资等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县财政局:安排县级抗震救灾支出预算,会同县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县住建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县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抗震能力保障,避难场所建设,灾后重建规划制订,震害评估配合。

县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局: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林业局:参与宏观异常调查和相关灾害评估。

县卫生局:根据灾区需要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水安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县文化出版局: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

县财贸局:应急物资供应和交通、通信保障协调。

县粮食局:制订全市粮食储备计划和储备设施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建立粮食储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粮食储备及时补充、更新。

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疏散地域,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灾害紧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县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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