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桓台县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桓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废止】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政发〔2018〕19号)《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2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桓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桓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在县水利局设立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分工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设立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分工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分管应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县防指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武警桓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太平洋保险桓台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1.1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协调驻淄部队支援县域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武装部完善抢险救灾机制,修订方案预案,组织实施训练演练和抢险救灾。组织全县民兵做好巡逻巡查和信息搜集等工作,协调部队完成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和物资以及其他任务。

县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监督系统内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产能储备和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镇(街道)、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抢排泵站和排水管道进行检修、疏浚,组织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抢险工作;监督城乡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系统内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

县文化旅游局: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领导系统内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防汛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按县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旱情,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武警桓台中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队参加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太平洋保险桓台分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2.1.3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防指和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县防指要求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县、镇(街道)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的原则,结合河(湖)长制度落实河道重要堤防、重要设施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涉水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各镇(街道)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等相关预案,按有关规定报备并组织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镇(街道)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街道)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及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救灾救助准备

县、镇(街道)两级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淄应急字〔2019〕94号),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住建和综合执法、气象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充分利用部门技术力量,发挥检测设备技能,科学及时地测报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等灾害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相关单位要推进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测预报、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报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各镇(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台风灾害预警

县气象局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区域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4.2.3干旱预警

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4县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小清河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局部河段出现漫滩;

③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或一般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2)预警范围

全县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县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宣传、广电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湖泊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镇(街道)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共桓台县委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管理、住建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Ⅳ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1)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某条县级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小清河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局部河段出现漫滩。

(3)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4)2个以上镇(街道)或城区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受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8—9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3.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镇(街道)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镇(街道)请求,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改革、水利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办公室。

(6)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公室。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县级河道发生重大险情;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2个镇(街道)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3)2个镇(街道)或城区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4)预报我县受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4.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改革、水利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管理、消防等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淄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Ⅱ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1)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某条县级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2个镇(街道)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3)2个镇(街道)或城区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4)预报我县受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5.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改革、水利、商务、供销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县防指视情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镇(街道)请求,应急管理、消防等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淄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河(湖)长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县防指统一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6Ⅰ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1)骨干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小清河岔河段发生540m³/s以上的大洪水,滩区大部漫滩,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3)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2个以上镇(街道)或城区发生特大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受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县最大平均风力14级以上)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6.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镇(街道)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跨县域的,及时向上级防指提出申请。

(4)水利部门实施工程综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镇(街道)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解放军驻淄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5)县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县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镇(街道)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河(湖)长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县防指统一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7应急响应终止

5.7.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7.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视情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省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等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管理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民兵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应急物资保障

县、镇(街道)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县、镇(街道)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及时与接收单位协调,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镇(街道)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对转移人员做好统计备案。

6.5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和通行。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和镇(街道)财政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后期工作

7.1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镇(街道)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县、镇(街道)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1.1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骨干河道:小清河、孝妇河、东猪龙河、乌河等4条河道。

县级河道:新区防洪河、乌河东分洪河、乌河西分洪河、人字河、胜利河、杏花河、预备河、涝淄河、跃进河、引黄总干渠、引黄南干渠、引黄北干渠、南水北调干渠。

10.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镇(街道)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区县的主城区。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桓防汛旱字〔2020〕7号)同时废止。

 

 

桓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应急行为,提高救助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县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统战部: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处理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县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镇(街道)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上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及储备物资管理、调运等工作。协调电力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镇(街道)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减灾救灾物资生产工业企业生产工作。协调通讯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参与灾区紧急救援;加强社会管控,维护灾区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妥善处置因灾情引发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组织参与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县应急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通报表扬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人防工程等现有人防资源优势,参与城市灾害紧急救援;必要时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县乡道及其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对主要河流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灾害监测预警;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县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依据职责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筹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抢险救援、维护城市秩序等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必要时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广播电视应急广播系统,及时播报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和避灾自救知识;宣传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协调广电网络公司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灾区群众环境安全。

市医疗保障局桓台分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公路事业服务中心桓台分中心:负责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

武警桓台中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维护救灾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与县减灾委办公室建立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及时报告供电和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提供灾害评估等相关资料;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全县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市应急局,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4.1.2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局。

4.1.3对干旱灾害,县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会商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减灾委或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桓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或应急局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会商,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县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县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桓台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情况下的所需物资,依据更新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目录,协调相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局根据县政府授权,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县应急局根据县政府授权,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灾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灾区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县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灾区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县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灾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局组织镇(街道)负责救助的站所(办)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道)负责救助的站所(办)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镇(街道)负责救助的站所(办)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街道)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受灾镇(街道)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县应急局联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省级和市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6.3.4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  县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根据灾情及响应级别,会同县应急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立县、镇(街道)两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通信管理部门(发改、工信等部门)应组织、监督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情启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应急预案,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供电和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提供灾害评估等相关资料;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县融媒体中心、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灾情需要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7.4.2  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镇(街道)的请求,及时为受灾镇(街道)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县交通运输、公路、交警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灾情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县乡道及其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县公路服务中心根据灾情启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应急预案,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县公安局根据灾情,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助水利、电力、供水、通信等部门做好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抢修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目标、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加强城区和灾区的治安巡逻;负责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单位专家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桓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印发

 

备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22〕27号)已于 2022年9月2日印发。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桓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21〕17号)中的《桓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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