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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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24792 | 文号: | 桓政办发〔2020〕2号 |
发文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备案号: | HTDR—2020—0020002 | 有效性: | 失效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成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及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桓台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各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综合配套费的缴纳,由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县行政审批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综合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收取。
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住宅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
(二)公共建筑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60元征收;
2.公共建筑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1500元/吨·天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使用蒸汽供暖的,按50万元/吨·小时征收。
(三)工业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
2.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水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参照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四)涉及综合配套费的收取仍按照淄政发〔2018〕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县行政审批部门收费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凭缴费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与供热、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供热、供气、供水企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专项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监管依据。
五、使用范围及使用管理
(一)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配套建设水厂至住宅用户、非住宅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
(四)供气配套费:用于配套建设气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阀(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供气设施。
(五)供热配套费:用于建设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含阀门),或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端口锁闭阀(含锁闭阀,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六)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源、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政府不再给予投资及补助。
供热、供气、供水企业应根据专项规划和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建设计划,应包含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施工组织方案、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七)县行政审批部门、县财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综合配套费征收情况分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供水配套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情况分别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免缴程序如下: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入征收程序前提出免缴申请,填写免缴申请表,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综合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金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缓缴应填写缓缴表,经县行政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
综合配套费应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缓缴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已经享受了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或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费用。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依法进行查处。
七、监督管理
(一)凡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县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供热、供气、供水企业不按标准收取配套费,或擅自予以减、免、缓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财政、审计、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缴纳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项目,仍按桓政发〔2009〕29号文件执行。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已签订配套工程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1.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2.专项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备案表
3.专项工程配套建设计划审核表
附件1
桓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配套内容 |
住宅项目收费标准 |
公建项目收费标准 |
工业项目收费标准 |
市政设施配套费 |
100元/平方米 |
160元/平方米(含插建项目) |
60元/平方米 |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
35元/平方米 |
/ |
/ |
供水配套费 |
40元/平方米 |
1500元/吨·天 |
1500元/吨·天 |
供气配套费 |
30元/平方米 |
200元/立方米·天 |
20元/立方米·天 |
供热配套费 |
90元/平方米 |
80元/平方米(热水) 或50万元/吨·小时(蒸汽) |
80元/平方米(热水) 或50万元/吨·小时(蒸汽) |
附件2
专项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备案表
建设单位 (或个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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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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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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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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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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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企业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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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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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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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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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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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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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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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 |
住宅(m2) |
商业(m2) |
工业(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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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配套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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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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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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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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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1.工程配套建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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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二份,备案部门一份
附件3
专项工程配套建设计划审核表
专营企业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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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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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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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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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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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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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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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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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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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 设施 参建 单位 |
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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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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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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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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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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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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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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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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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1.工程配套建设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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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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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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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组织方案(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扬尘防治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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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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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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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承 诺 |
本表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本建设计划对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建设、验收和交付。若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申请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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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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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二份,备案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