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8-5024820 文号: 桓政办字〔2018〕47号
发文日期: 2018-10-17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 HTDR—2018—0020006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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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

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

试点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5〕8号),《淄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淄政办字〔2015〕5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初步建立起与我县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

(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2.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

3.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4.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自治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5.坚持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6.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实行总体规划,分步操作,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稳步推进。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8年1月至10月)。做好省政府关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政策以及有关文件的培训学习,由县农业局、供销社、扶贫办分别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资金互助社,经过现场调查和会商后,筛选确定试点名单。同时,建立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逐级报送市和省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阶段:筹建审核阶段(2018年10月-12月)。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由县农业局、金融办、供销社、扶贫办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资格认定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筹备开业。

第三阶段:规范监管阶段(12月以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正式开展后,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互助业务监管体制机制,将试点单位纳入报表统计、季度审计、业务培训的范围,使之始终在数量可控、规模可控、风险可控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2019年,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

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OO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O万元以上),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

3.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4.具有基本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必须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员,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镇(街道)。

2.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法人社员出资占互助金限额的比例2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3.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要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三)制定运营规则,促进可持续发展

1.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OO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道),规模不得超过lOOO万元。

2.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社员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一般不超过1年。在满足社员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作社可将互助金用于满足社员购买电器、修缮房屋、子女教育等消费类资金需求。但使用互助金用于消费类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互助金限额的20%。

3.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参与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在其存放资金额内的,可采取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其存放资金额的,应采取社员担保、联保方式,也可采取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

4.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1次。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从可分配盈余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用于风险补偿。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5.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对接的途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以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

(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

2.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召开社员大会通过,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

3.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5.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6.规范退出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桓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县委农工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办、县金融办、县供销社、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农业银行、县农商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和县供销社,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引导规范。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农村各类信用合作组织和信用互助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Ol4]lO7号),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完善扶持措施。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抓好教育培训。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持续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合作经济等相关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政府和监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曰常监管制度和方法,更好地帮助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控机制和业务操作流程,促进规范运营。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信用互助知识进村入户,特别是对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要普及信用知识。加强风险教育,把握好宣传导向,突出正面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方案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