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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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96B/2021-5146120 | 文号: | 桓政办字〔2021〕12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备案号: | HTDR—2021—00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推动移风易俗,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9〕7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16号)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桓台县户籍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桓台县户口的新生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本县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四)驻桓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本县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
(二)3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
(四)1年内骨灰寄存费;
(五)馆内遗体搬运;
(六)遗体验尸消毒;
(七)普通骨灰盒。
以上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440元,如需要免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遗体整容、遗体告别、遗体铺花、礼厅设计、守灵护灵等)由丧事承办家属支付费用,殡葬服务单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程序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需要复印件存档的,由殡仪馆自行复印: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县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四)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逝者为驻桓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
(六)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丧事经办人预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结算。
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相关单位机构负担。
五、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部门、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免除基本殡葬费用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殡仪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追缴骗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价格计算。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县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施行以前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