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桓台县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05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

发布日期: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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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政办字〔2019〕25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9〕8号)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规划

1.编制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吸收县教育和体育局进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教育、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依据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边界,以及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桓台县城镇化进程,编制2019—2030年的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将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县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结合我县实施“五四学制”实际情况,小学不宜超过30个班,初中不宜超过40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教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

4.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结余指标统筹解决。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5.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

7.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政府投资的配套教育设施及投资来源,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8.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捆绑建设。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不能独立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核定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9.减免有关收费。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四、加强建设管理

10.坚持同步规划设计。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须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11.坚持同步建设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原则上应先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12.坚持同步竣工验收。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要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得影响居住区业主正常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13.坚持同步交付使用。实施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配套新建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落实做好师资配备工作。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办成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按照省定办学园)条件标准提前配齐配足师资和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办学、办园。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14.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政府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落实规划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

15.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情况作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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