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4-199677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9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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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桓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桓台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桓编委字﹝2020﹞11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61项,分别是:1.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2.煤炭质量监管;3.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4.校外培训机构治理;5.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6.学校安全;7.幼儿园管理;8.幼儿园整治;9.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11.食盐专营管理工作;12.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13.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查办;14.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15.野生动植物保护;16.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7.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18.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19.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1.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22.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23.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24.肥料监管;25.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2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27.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执法;28.药品流通管理;29.成品油监管;30.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31.拍卖监督管理;32.旅游市场监督管理;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34.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35.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3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3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38.消毒产品监管;3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40.烟花爆竹监管;41.危险化学品监管;4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43.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44.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和收费公示;45.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46.广告监督管理 ;47.食品摊贩监管;4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49.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50.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51.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52.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53.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5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55.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56.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57.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58.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59.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60.信访事项办理;61.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5

附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直有关

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1.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订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和发布。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2.煤炭质量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对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移交的违反《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不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的案件进行处罚。

3.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储煤场、煤炭质量、煤炭购销台账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煤炭运输车辆运输的煤炭质量及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导燃煤单位节约利用煤炭资源。负责将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领域的违法案件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道路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煤炭遗撒或者扬尘的进行处罚;负责对储煤场地面、进出道路未硬化的,或者出场的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的处罚。负责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移交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领域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4.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5.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和各类招生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快速处置考试安全事件。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负责对互联网媒体的监管,重点监测互联网上有关涉考信息,协调、指导教育招生部门处置影响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舆情,净化网络环境。

县委办公室(县保密局):负责对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保密室达标建设、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参与保管监督、保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涉密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处置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审批和执行情况监督等与本部门有关的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县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客运企业,增加考试期间的车辆班次,优先为考试服务,满足考生交通乘车需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评卷、录取场所的饮水卫生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进行噪声管控,保障安静的考试环境和休息场所。

国网桓台县供电公司:负责试卷保密室、考点及师生入驻宾馆的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为考点提供备用供电设备和人力支持,保证电力供应,确保外语听力考试及整个考试期间的用电安全。

6.学校安全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交警大队:负责保障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在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7.幼儿园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幼儿园管理、指导、培训、研究等工作。负责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县委编办:负责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教职工人员编制控制总量。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过高收费。

8.幼儿园整治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临时办园点监管、无证幼儿园取缔关停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指导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指导确定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查无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卫生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查食品安全方面工作。

9.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根据管理权限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1.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对食盐经营单位的合同和食盐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3.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查办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14.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公墓发展规划的合规性。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殡仪馆、公墓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检查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负责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15.野生动植物保护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6.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7.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18.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桓台支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区域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淄博银保监分局桓台监管组:负责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19.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桓台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桓台监管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别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2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的规划审批。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社区(村居)做好协调、配合、落实等工作。

21.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2.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

县水利局:负责对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进行审核,负责生活服务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23.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

24.肥料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肥料监管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相关违法行为。

25.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动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27.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使用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28.药品流通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管理,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9.成品油监管

县商务局:负责县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县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县应急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县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按照部署,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配合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做好偷逃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提报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各镇、街道利用现有网格职能,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日常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根据县镇联动机制及工作流程,镇街发现问题线索后,及时上报对应县直责任部门。县直责任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处理,镇街做好配合协助等工作。

中石化淄博桓台分公司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中国石油山东淄博销售分公司桓台高青党支部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0.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31.拍卖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32.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旅游市场运营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文化和旅游局移交的旅游市场运营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结果。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海关通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性质和影响进行研判,及时提出防控对策和建议,及时向海关部门通报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信息。做好口岸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信息反馈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

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结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5.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3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城镇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

3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县卫生健康局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38.消毒产品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有关机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3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0.烟花爆竹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41.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4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划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事项及关联事项作出决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审批事项及关联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纳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

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协作联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分工按照《桓台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桓政办字〔2019〕6号)执行。

43.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社会组织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县民政局: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社会组织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局、委、办公室),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工商联等参政或群团组织,政策认定的其它单位: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前置审查的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44.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和收费公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解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45.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互联网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县邮政公司: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有关寄递服务的监督。

46.广告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合力。指导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涉罪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县公安局:负责督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

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加强对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47.食品摊贩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已备案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4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9.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药监局安排部署情况,负责推动药品零售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推动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50.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

51.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监督管理。

        52.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53.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5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55.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县交警大队: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56.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57.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接受服务的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58.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客运、货运)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备案维修企业)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县商务局:负责对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59.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60.信访事项办理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和上级信访部门转交的来信,负责处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通过信访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县委、县政府的群众来访、妥善处置群众去市到省进京信访事项,负责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查。

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领域信访事项,并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期办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61.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桓台分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及时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