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标准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4-51455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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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1.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2.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3.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3.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3.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4.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4.2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特殊食品

5.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5.2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5.3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5.4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5.5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6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5.7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5.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5.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5.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