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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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6091XC/2020-19133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单位名称: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301093R
住所:桓台县张北路3578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保障良好市场发展环境。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具体承办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的查处、交办、督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跨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举办单位: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巩旭凌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9.7万元
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质:无
事业单位章程: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张北路357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7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保障良好市场发展环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具体承办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的查处、交办、督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跨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 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使用好办公经费;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 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1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