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气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3-540388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2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气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2-22
  • 字号:
  • |
  • 打印
  桓台县气象局2023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比例
1 对易燃易爆等场所防雷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桓台县气象局 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防雷装置 1.是否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                  3.雷电防护安全责任制建设落实情况。
定向与不定项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2 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为的检查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桓台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重点单位  1.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3.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4.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5.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定向与不定项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外,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