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食药)20231103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3-540214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食药)20231103

发布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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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救济渠道
1 桓市监行处字〔2023〕218号 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城区分店 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兽药残留项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217.63元,免予其他处罚 2023.10.27 桓台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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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桓市监行处字〔2023〕219号 山东泰熙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免予处罚 2023.10.27 桓台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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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7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桓市监行处字〔2023〕209号 淄博洁馨商贸有限公司桓台宝发分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71.8元;2、免予处罚。 2023.11.2 桓台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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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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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市监行处字〔2023〕206号 桓台县虾香溢餐饮经营店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118.9元;2、免予处罚。 2023.11.2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