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食药)20231220 | ||
---|---|---|---|
索引号: | 11370321MB286091XC/2023-54194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桓市监行处字〔2023〕238号 | 桓台县家森果蔬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5000元。 |
2023.11.28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桓市监行处字 〔2023〕249号 |
桓台县唐山镇张英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1.没收过期食品小滑头®拉面(调味面制品)14袋和鱼乐无穷(调味面制食品)17袋; 2.罚款5000元整。 |
2023.12.4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桓市监行处字 〔2023〕226号 |
桓台县唐山镇绿通禽蛋加工厂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4456.40元; 2.罚款5000元整。 |
2023.12.4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桓市监行处字 〔2023〕228号 |
桓台县唐山镇蓓蕾幼儿园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2.罚款5000元整;3.免予处罚(胡萝卜)。 | 2023.12.4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桓市监行处字 〔2023〕243号 |
桓台县熙悦酒店 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95.95元;2.免予处罚。 | 2023.12.4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桓市监行处字〔2023〕258号 | 桓台县李慧水果副食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23元,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2023.12.5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桓市监行处字〔2023〕257号 | 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起凤分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姜和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144.4元,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2023.12.5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桓市监行处字〔2023〕245号 | 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田庄分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5.54元。 | 2023.12.5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桓市监行处字〔2023〕240号 | 桓台县城区愉程轩宾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2元; 3.罚款2000元。 |
2023.12.19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