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食药)2023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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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MB286091XC/2023-54251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10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救济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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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起凤镇四合院饭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处罚款5000元。 |
2023.11.21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桓市监行处字〔2023〕246号 | 山东省桓台县酿酒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当事人生产的枸杞虫草酒(露酒)、吉利劲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均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处罚款3600元。 |
2023.11.23 |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7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