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食药)20240212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4-54356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12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食药)20240212

发布日期: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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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救济渠道
1 桓市监行处字〔2024〕1031号 桓台县琴琴油饼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参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2024.02.06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桓市监行处字〔2024〕1032号
桓台县秀明早餐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参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2024.02.06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7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桓市监行处字〔2024〕1033号 桓台县城区守亭快餐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2024.02.06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7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桓市监处罚字
〔2024〕1035号
桓台县索镇鑫越快餐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1000元。 2024.02.08 桓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