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索引号: 11370321MB286091XC/2020-50230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机构: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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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各科室、队、所

根据桓台县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局参照局相关文件,梳理编制了本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和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两份清单所列事项、办事指南等,做好相关服务,方便办事企业、群众。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

名    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备注

1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3.股权出质登记37000007310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002031064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3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实行企业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不需提供

4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

 

5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相关审批部门

 

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提交

7

报纸刊登公告

证明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企业自主选择

8

清税文书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中“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税务部门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9

职业资格证明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

 

10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外方投资者或外国(地区)企业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1

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名    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1.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3.股权出质登记370000073100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1.证明事项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证明事项A4纸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002031064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需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后,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联系电话:0533-8162315

 

3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实行企业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不需提供

 

4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

1.证明事项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2.申请人应提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原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5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

相关审批部门

1.证明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1.证明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提交

7

报纸刊登公告

证明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1.证明事项由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报纸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企业自主选择

8

清税文书

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

税务部门

1.证明事项由税务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清税文书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9

职业资格证明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

1.证明事项由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10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1.证明事项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复印件,并盖章或签名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

外方投资者或外国(地区)企业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1

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

1.证明事项由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出具。

2.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注明日期。

3.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窗口地址:桓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4.咨询电话:0533-8189437。